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41 條第 2 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 97 條規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