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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同仁健康權,依據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整理勤休制度宣導如下:
一、上班時數規定: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日。
二、加班定義:加班要件包括「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包含「執行長官所發命令之非本職勤(業)務」、「於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等待或隨時準備勤(業)務。」及「處理本職業務以外臨時性或突發性事務之特定期間值班、值日或值夜。」等情形。
三、加班時數限制:
(一)原則:連同每日辦公時數 8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