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倘有同仁符合前開要件者,於 3 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