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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3-09-25 | 點閱數: 1786

一、依據「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以下簡稱入學要點)辦理。
二、查入學要點第 4 點規定,總量管制學校應依下列原則擬定新生入學作業辦法並制訂管制順位辦理招收:
(一)新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其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入學。
(二)有兄姐就讀學校之學區新生優先入學。
(三)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優待入學(須設籍本市)。
(四)先招收基本學區之新生,有賸餘名額,再招收共同學區之新生入學。總量管制學校依前項所訂管制順位招生,若該順位額滿,則依設籍先後,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
三、次查同要點第 6 條規定,就讀總量管制類型學校之學生須全戶設籍於該學區內,新生除攜帶當年度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外,應另持有下列文件之一者以證明有居住事實:

(一)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前項所稱全戶,指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直系尊親屬居住於同戶籍者。
四、檢附之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如:該房屋住址之水費、電費繳納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地址須與戶口名簿同,且署名之繳納人須為新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直系尊親屬。
五、請總量管制類型學校依入學要點辦理 113 學年度新生入學作業相關事宜,並確實查核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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