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8 月 18 日 南市教安 (一) 字第 1141160868 號函辦理。
申請對象: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 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其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 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 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 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 (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申請條件與時間:
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 114 年 9 月 30 日) 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具名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局 (處) 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逾期不受理。(前項切結書,指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其餘資訊,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