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學校及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特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計畫」,合先敘明。
二、查教育部與本會 112 年 12 月 29 日會銜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 6 條規定一定班級規模之學校應聘用符合規定之客語師資,並得採合聘方式為之,併予敘明。
三、上開「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計畫」第 4 點第 4 款所訂獎勵申請資格條件所列其他推廣客語、培育客語人才者,亦包括以制度化方式協助轄內學校完備客語師資聘用相關業務者,爰本會鼓勵地方政府推薦前開相關辦理人員予以表揚。
四、 114 年度旨揭 2 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至 114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請鼓勵相關單位、人員踴躍申請,收件地址為( 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 17 樓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另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